第十四条 考生须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为依据,如实上报健康状况。经复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除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教学外语。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新生无男女比例和应届、往届生限制。
第十七条 本科体育类专业(体育教育、休闲体育、学前教育)的录取规则:1.投档比例:学校根据招生所在省市区的实际生源情况及各省级招办的相关规定确定投档比例,平行志愿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2.专业录取:考生须参加所在省市区体育专业统考,招生录取批次按照当地招生部门的安排执行,文化及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相关省市区招生办统一划定。对于有统一投档原则的省市区,认可相关省市区投档原则,在文化和专业都合格的投档考生中,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无单科要求;对于没有统一投档原则的省市区,在文化和专业都合格的考生中,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对于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无单科要求。3.同分比较:如遇考生总分相同,学校遵循各省市区同分排序原则,认可各省市区的投档位序分(号),无投档位序分(号)的省份,按专业统考成绩、文化成绩(总分、语文、数学、外语)的高低顺次排序。4.专业调剂:对于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视其综合情况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报专业录取已满的情况下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本科艺术类专业(舞蹈表演、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的录取规则:1.投档比例:学校根据招生所在省市区的实际生源情况及各省级招办的相关规定确定投档比例,平行志愿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2.专业录取:考生须参加所在省市区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招生录取批次按照当地招生部门的安排执行,文化及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相关省市区招生办统一划定。对于有统一投档原则的省市区,认可相关省市区投档原则,在文化和专业都合格的投档考生中,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无单科要求;对于没有统一投档原则的省市区,在文化和专业都合格的考生中,艺术类专业(舞蹈表演、舞蹈学)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对于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无单科要求,艺术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对于投档考生,按照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无单科要求。3.同分比较:如遇考生总分相同,学校遵循各省市区同分排序原则,认可各省市区的投档位序分(号),无投档位序分(号)的省份,艺术类专业(舞蹈表演、舞蹈学)按专业统考成绩、文化成绩(总分、语文、数学、外语)的高低顺次排序;艺术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按文化成绩(总分、语文、数学、外语)、专业统考成绩的高低顺次排序。4.专业调剂:对于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视其综合情况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报专业录取已满的情况下予以退档。
第十九条 本科普通类专业(经济学、网络与新媒体、运动康复、新闻学、英语、体育经济与管理)的录取规则:1.投档比例:学校根据招生所在省市区的实际生源情况及各省级招办的相关规定确定投档比例,平行志愿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2.专业录取:本科普通类专业的招生录取批次按照当地招生部门的安排执行,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相关省市区招生办统一划定,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3.同分比较:如遇同分考生,学校遵循各省市区同分排序原则,认可各省市区的投档位序分(号),无投档位序分(号)的省份,文科(或首选科目为历史类)按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的高低顺次决定排序;理科(或首选科目为物理类)按数学成绩、语文成绩、外语成绩的高低顺次排序。4.专业调剂:对于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视其综合情况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报专业录取已满的情况下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专科体育类专业(体育教育)的录取规则:参照本章程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专科普通类专业(康复治疗技术、新闻采编与制作)的录取规则:参照本章程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按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公布政策规定,加分和降分的考生,以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排序,按本章程第十七、第十八、第十九条规定录取。
第二十三条 2022年新高考改革招生的省份,考生根据生源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规报名、考试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有关学科、专业特殊录取要求的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二十六条 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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