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招生工作在湖北省教育厅领导下,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2、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录取工作在湖北工程学院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接受湖北工程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3、按各省(市、区)招生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一般控制在105%以内。
4、按照“考生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顺序”的原则录取并安排专业,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对排序规则作出了规定,则按相应规定执行。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的普通类专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5、实行“院校专业组”投档模式的高考改革省份,对进档考生按专业组投档结果进行专业安排。涉及高考选考科目及内容,以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6、除外语类专业外,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安排英语授课。
7、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8、对于按照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同等对待。
9、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10、艺术类专业成绩使用考生所在省(市、区)统考成绩,录取时按高考投档成绩的40%和专业统考成绩的60%合计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专业分高的优先录取,如果生源省份对录取规则另有要求,则按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执行。
11、预留计划的使用将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调到生源好的省(市、区)录取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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