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智体美劳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 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就业情况、生源质量等,确定招生省份、专业和人数,科学、合理编制招生来源计划。我校按教育部规定预留少量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踊跃、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公布的投档模式,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投档成绩为准,实行“分数优先、遵询志愿”的原则。在专业录取人数已满,进档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都无法录取的情况下,愿意调剂的考生将择优调配至符合要求的录取未满专业。
第十二条 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健委、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新生无男女比例和应届、往届生限制。
第十四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原则上须以英语安排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五条 艺术类统考专业的录取规则:美术类专业考生在取得当地省级专业统(联)考合格证后,高考文化成绩在当地划定资格线以上者均可填报我校;录取工作按所省(区、市)艺术类招生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有高考选考科目要求的省份,其考生填报志愿须符合我校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录取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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