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并按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录取规则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十二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未完成的计划参加征集志愿录取。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选考科目应满足填报专业(类)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生源省份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不组织校考,学校承认并使用各省(区、市)专业课统(联)考成绩。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均上线的基础上,遵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承认并使用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成绩。体育类投档规则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在录取考生时尽量满足其专业志愿。专业计划不足时,将调剂录取到其它专业。在读期间如符合有关条件,可按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十六条 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学校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学生可申请学习其他语种进行学分替换。
第十七条 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 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
第十九条 考生健康状况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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