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录取规则实行平行志愿或顺序志愿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公布的投档模式实施专业志愿录取。确因招生计划限制,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依次调剂到其它志愿专业。
第十条 学校不设志愿级差及专业志愿级差,所有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⑴我校部分专业在部分省份组织了校考。涉及校考的专业,考生须参加我校校考且校考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省份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按校考成绩排序择优录取。校考成绩相同时,依次按高考文化总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⑵未组织校考的专业,专业成绩使用生源省份统(联)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省份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认可生源省份投档规则,按投档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如生源省份未统一制定投档规则,则按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音乐学、表演、美术类专业:综合成绩=文化总成绩×40%+专业成绩×60%
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综合成绩=文化总成绩×50%+专业成绩×50%
舞蹈学专业:综合成绩=专业成绩
投档成绩(或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高考文化总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入校后,除日语专业外,其他专业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要求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材匀称、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男生身高171cm-185cm,女生身高161cm-173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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