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合格考生。
第十一条 学校对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补充规定执行,对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将不予录取。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体检不合格者或体检中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必修课程均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英语专业、翻译专业要求加试口语。
第十三条 按专业类招生学生在完成专业类基础培养阶段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份教育主管部门确认的加分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模拟投档的最终确认计划数100%投档,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市、区)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具体实施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规则为“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对进档考生有给定排序分的按排序分排序,无排序分的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总分相同者,文科按语文、文综、外语,理科按数学、理综、外语的顺序进行比较、排序),再根据考生的位次和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对于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
第十七条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为艺术类专业,只招收设计学类考生,专业成绩认同各省设计学类联考成绩,考生文化及专业考试成绩均需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设计学类本科合格线。考生成绩的折算办法及排序录取办法执行生源省的相关规定。四川省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要求报考我校考生文化成绩高于省控线30分(含30分),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当地“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对实行新高考方案的省份选考科目及录取规则,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在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定向气象部门就业学生,凡有意向报考者,需按各省的报考要求填报。单独设定定向招生批次的省份,考生需在相应批次正确填报我校定向招生专业的代码;未单独设定定向招生批次的省份,考生需按要求在我校录取相应批次中填报有定向招生的专业代码,或选填“服从定向调配”的选项。有以上填报情况的考生均视为愿意报考定向专业,学校将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划定的分数线上,从已投档考生中按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被录取的定向考生在入学报到前,须按规定与相关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若拒签协议,视为考生自动放弃录取,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不得转入普通专业就读。
第二十条 按教育部规定,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进校后,学校将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学校将按教育部规定提供相应奖、贷、助学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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