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校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1%以内。
第十一条 学校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规定的选考科目要求,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政策性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不设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以考生投档成绩和所填报专业志愿为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进档考生的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按生源省份投档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若生源省份没有确定同分排序规则,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同分排序后仍完全相同的,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录取到相应的科类或专业组内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对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我校艺术类专业包括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画、音乐学、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
(二)考生专业成绩直接采用生源省份的省级统考(联考)相关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生源省份招考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艺术招考类型所在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及相关要求。
(三)对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采取按投档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按生源省份投档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如需学校确定投档规则,则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各专业类别综合成绩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音乐类、美术类和舞蹈类的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30%+专业统考成绩×70%,最终结果保留 1 位小数;编导类、播音与主持艺术类、摄影摄像类的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专业统考成绩。
第十五条 各专业不设男女比例要求。英语、翻译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并要求考生英语口语测试合格。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六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考生可通过本省(区、市)招生考试网站或长沙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各招生专业的具体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七条 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的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鉴于上述文件对功能材料、生物制药专业未明确色觉异常要求,因完成学业的需要,学校要求功能材料、生物制药专业报考者无色觉异常。
第十八条 考生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本省(区、市)招生考试网站或长沙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与身体复检。艺术类专业的新生还须在入校后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复试。复查(复检、复试)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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