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学生志愿和高考成绩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学校优先录取分数高的考生;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学校各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调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比例执行,其中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对于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均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
(一)原则
1.实行“专业(类)+院校”投档模式的高考改革省份,进档考生按所投专业(类)进行专业安排。
2.传统高考省份和实行“院校专业组”投档模式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进档考生分类(专业组)按分数(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队,依次按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如考生同意调剂,则安排到未录满的专业;不同意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3.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二)同分排序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
1.传统高考省份。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文综/理综、文综/理综中的最高分;
2.新高考改革“3+3”模式省份。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三门选考科目之和、选考科目中的最高分;
3.新高考改革“3+1+2”模式省份。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首选科目、再选科目之和、再选科目中的最高分。
第十六条 外语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并且不做比例限制。其他非外语类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七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考生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应达到所在省相应批次投档资格线。舞蹈表演专业要求身高1.60米(含)以上。
(一)湖北省内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1.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类按“(专业课成绩×0.6+文化课成绩×0.4)×2”计总分排序;
2.舞蹈表演专业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要求身高1.60米(含)以上;
3.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4.体育类按“高考文化课成绩×0.5+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0.75”计总分排序。
(二)湖北省外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1.投档时已制定统一的成绩换算标准的省份(指的是文化课和专业课按照一定比例换算成综合分投档的省份),则按各省统一规定的排序成绩录取;
2.若部分省份投档时,没有制定统一的成绩换算标准(指的是文化、专业双过线,按照文化课或专业课成绩投档的省份),则按照如下规则排序:
(1)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类按“(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总分)×300×0.6+文化课成绩×0.4”计总分排序;
(2)舞蹈表演专业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要求身高1.60米(含)以上;
(3)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4)体育类按“高考文化课成绩×0.5+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0.75”计总分排序。
第十八条 中职类招生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后不得调换专业。
第十九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不换录、不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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