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办监督体制,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办法:
1.分专业录取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对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其他省(区、市)考生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以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不含专业服从志愿)录取,优先满足投档成绩高的考生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有专业志愿考生安排完专业后再进行调剂录取。
2.专业调剂及退档。在已调档考生中,我校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投档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3.对享有加分照顾政策投档的考生,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投档。
4.投档成绩相同的同一专业志愿的多个考生待录入到同一专业,且该专业剩余计划少于考生数时,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录取(文史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新高考改革省份参考科目及顺序为:外语、语文与数学成绩之和、其他三科成绩之和)。
第十三条 艺术类和体育类录取办法为:(1)按梯度志愿投档的省份:文化课过省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2)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的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厚基础、宽领域、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进一步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学校自2012年起实行大类招生工作,目前设置6大类。
序号 |
大类名称 |
包含专业 |
1 |
教育学类 |
教育技术学、学前教育 |
2 |
工学I类 |
包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车辆工程、能源与动力工程 |
3 |
工学II类 |
包含专业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农业电气化 |
4 |
管理学类 |
包含工商管理、会计学、物流管理 |
5 |
美术学类 |
美术学、绘画 |
6 |
设计学类 |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工艺美术 |
第十五条 日语专业招日语、英语考生;俄语专业招俄语、英语考生;朝鲜语、英语、英语(S)专业招英语考生。
第十六条 对单科成绩不作要求。
第十七条 各专业录取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考生的健康状况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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