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考生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的加分投档政策。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有加分条件的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参与专业排序。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时,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高考招生方案相关规定和教育部、各省级招办审核公布的为准,学生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江苏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实行单独招生,考生须参加相关考试,按江苏省有关政策录取。艺体类、“专转本”、综合评价招生等特殊类型考核方式参见各分项招生简章。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招生,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有关政策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学校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不设专业级差。在安排专业时,以投档成绩为录取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若各省级招办对于录取规则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若各省级招办对于录取规则没有规定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依次比较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文科类按语文成绩,理科类按数学成绩,再相同将按照外语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
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如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作为重要参考,调剂到其他专业,如不服从,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特殊类型专业的录取规则:
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招生,考生须参加相关考试,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政策录取。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省统考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综合分= [(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7+(专业分÷专业满分)×0.3]×750,结果四舍五入取整)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音乐类、舞蹈编导(师范)专业录取:文化成绩达到省控线且专业成绩分别达到我校相应专业校考合格线(使用省统考或联考成绩的达到省统考或联考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美术(设计)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省控线的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综合分=[(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6+(专业分÷专业满分)×0.4]×750,结果四舍五入取整)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书法学专业录取:文化成绩达到省控线且专业成绩达到我校书法学专业校考合格线(使用省统考或联考成绩的达到省统考或联考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综合分=文化成绩×0.4+专业成绩×0.6)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文化成绩达到省控线且专业成绩达到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校考合格线(使用省统考或联考成绩的达到省统考或联考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综合分=文化成绩×0.4+专业成绩×0.6)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体育类、艺术类各专业进档考生若相应排序成绩相同时,则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若文化成绩再相同,则参照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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