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20%以内,平行志愿提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实际比例以各省要求为准。
2.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接受投档。在高考总分(含政策加分)相同的前提下,将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的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3.我校录取时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学生入校后自主选择专业方向。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艺术类本科专业在当地的艺术类本科批次录取。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照艺术类专业成绩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者。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相同情况下,将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选考科目总分的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2.对于取得我校相关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当地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照艺术专业校考成绩择优录取;对于部分未组织校考的专业,在各省区录取时按照省级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择优录取。
3.对于使用我校校考成绩进行录取的艺术类专业,优先录取具有本校校考合格成绩的考生;从第一志愿开始,计划未完成时,认可其他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校考合格成绩,此时按照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部分专业对形象和身体条件有一定的要求:
1.美术类专业、摄影专业、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原则上不招收色盲考生。
2.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表演(影视表演)专业、表演(歌舞剧表演)专业:要求口齿清晰、发声器官与呼吸器官无疾病;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专业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3.表演(社会舞蹈传播)、舞蹈表演专业: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专业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4.依据学前教育专业、小学教育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要求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特对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小学教育专业的考生提出以下要求:
(1)女生身高不低于1.55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65米,体态匀称,动作协调。
(2)五官端正,无斜视,无色盲,着夏装时面部及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等,无纹身。
(3)听力正常,两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第十六条 其他录取要求
1.学校所有招生专业均不限制选考科目。
2.平行志愿一次性投档,未完成计划参加征集。顺序志愿,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后续志愿的考生,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于报考生源充足的省份,将适当增加计划录取。
3.根据培养工作需要,学校部分艺术类专业设置多个招考方向,考生入学后,可以根据专业成绩、个人意愿在本专业内选择方向就读。
4.学生入学后均有一次调整专业机会,按照学校转专业程序,符合国家转专业要求的,可以重新选择专业。
5.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6.执行各省(市、区)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7.我校公共外语授课语种为英语,不再单独安排其他语种的公共外语课程。
8.各专业实际录取人数不足20人时原则上不开班,录取的新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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