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规则(含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 1.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普通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阅档案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 2.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实行平行投档的情况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对填报我校志愿且投档到我校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实际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果此排序与高考改革省份排序规则有冲突,按生源省份规则执行。 安排专业时,对专业志愿采用分数优先的办法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3.对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院校志愿采用“志愿清”的办法,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线上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报考的考生,依次类推。安排专业时,在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上实行考生“志愿清”办法,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照分数高低顺序将其随机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所有专业均已录满,则予以退档;若某考生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4.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学校不予录取。 5.新生入校后,学校将依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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