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点设置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师范大学(位于徐州)和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位于南京)等3个考点负责承担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点校考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设点申请
设点院校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考点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设点院校须于2021年2月5日前登录江苏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校考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专业考试信息,并提供有关材料。
设点院校应与考点签订协议。协议内容须包含考生信息安全、试卷安全保密及考风考纪等方面的内容。具体事宜由设点院校与考点共同商定。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存档一份。
三、报名与考试
在我省设点校考院校须使用统一的校考管理系统实施校考管理工作,考生报名、准考证打印、考场编排、考生信息下载、缴费等工作均通过该系统完成。考前一周左右接受考生网上报名和缴费。
考点应积极配合设点院校做好各项考试工作,并根据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本考点的专业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1.考点须成立校考工作考试委员会,负责本考点考试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实施。设点院校代表要参与相关职能组的工作。
2.考点负责设点院校在本考点的有关考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备,做好设点院校和考生所需的信息、政策咨询和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
3.校考试答卷的安全保密工作由设点院校负责,考点须按照院校要求提供试答卷保密室或必要的保障设备。
4.考点要强化考风考纪建设,考点考试委员会要加强对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严厉打击违纪舞弊行为,坚决杜绝群体性舞弊事件发生,并按规定收集相关违规材料和证据。
5.有直系亲属参加2021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的人员均不得参与相关考试工作。
6.设点院校进行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测试并当场予以评分的,须由不少于5人的专家评委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
7.校考成绩由招生院校及时发放给考生本人,并按教育部有关要求及时报送校考数据。
四、违规处理
对在校考中违纪舞弊的工作人员,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对在校考中被认定为违纪的考生,由招生院校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对在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各考点和招生院校应及时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通报有关作弊考生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作弊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对在专业考试组织中出现违反规定或重大疏漏而造成恶劣影响的招生院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在我省组织校考的资格,并建议相关单位(院校)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对在组织专业考试中出现违反规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考点,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考点资格,并建议相关单位(院校)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对在校考中被认定为实施组织或参与组织考试作弊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应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收费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423号、苏财综〔2007〕92号、苏教财〔2007〕89号)规定,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的收费标准为考试费每科60元。
设点考试院校应按与考点签订的协议向考点支付相关费用,该费用主要用于考场及相关设施的更新改造,考试组织管理,专家评委及考务人员的加班、食宿、劳务费等。设点院校应按每考生5元标准上缴江苏省教育考试院,作为招生宣传、系统平台开发与维护、考点建设与管理等支出费用。此外,网上报名过程中所产生的网上支付手续费由设点院校承担,直接由网上支付平台收取。上述费用不得再另行向考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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