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我院的有关规定。
考生专业课达到我院报考要求,经德、智、体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不同省份,对进档考生采取以下录取方式:
1. 设有省级统考的省份:依据生源地省招办相关录取政策,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有主科成绩(声乐、钢琴、作曲、舞蹈)的省份,按主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主科成绩相同时,专业总分高者优先录取。
2. 未设省级统考的省份,在专业课达到我院报考要求的情况下(获得其他院校相关专业校考合格证),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 报考音乐表演(钢琴演奏)须具有钢琴专业合格成绩。
4. 无作曲专业统考的省市,考生须具有钢琴统考合格成绩或其他院校校考钢琴合格成绩。有作曲专业统考的省市,考生器乐类型须选考钢琴。
5.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色弱、色盲考生限报。
6. 环境设计专业色盲考生限报。
7. 舞蹈教育专业要求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材匀称,协调性佳,无残疾。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如患有不适合剧烈运动的病症者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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