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第六条 考生的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需要达到河北省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河北省相关招生要求。
第七条 艺术类专业使用河北省相应类别艺术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依据。认可河北省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在已投档范围内,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总分+省统考或校级联考专业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照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顺序从高到低录取,所有成绩均相同,则全部录取。
第八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和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精神执行。
第九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有规定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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