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考生必须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院招生统一考试。所有专业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十四条 我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音乐表演本、专科专业(本科在B段录取)使用河南省艺术类专业课统考成绩,要求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河南省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当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文化课上线按专业总分从高到低录取
环境艺术设计:文化分×0.067 + 专业总分×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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