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治招,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尊重考生意愿、择优录取的总原则。
第十三条 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平行志愿”投档原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考生成绩及位次从高到低排序,对其所填报平行志愿依次检索,考生档案在有计划空额且满足相关条件时投入我校。执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在陕本科单招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考生成绩及位次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成绩及等级相同时,则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分数排序确定专业。新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依据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设定安排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按照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进行征集或调剂。
第十四条 调档比例:执行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当年规定的调档比例。
第十五条 对投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专业清”的方式,即优先保证第一专业志愿及专业方向的选择,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志愿分数级差要求。当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则按考生成绩及位次排序调配到其他计划空缺专业。
第十六条 对报考艺术类专业的陕西省考生,“美术类”专业课成绩以省统考成绩为准,“音乐类”以省联考成绩为准,“书法学”专业课成绩以校考成绩为准。对报考艺术类专业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专业课成绩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或联考成绩为准。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条件进档考生,按照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排序录取。
第十七条 对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专业课成绩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成绩为准,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条件进档考生,按照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英语本科专业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口语考试,成绩合格,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未组织口语考试,不做口语要求。其他专业无口语、加试成绩要求。除英语类本、专科专业外,其余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语种安排教学。
第十九条 预留计划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的1%作为解决上线生源人数不均衡等问题。
第二十条 对于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规定加照顾分录取,并按加照顾分后成绩排序安排专业。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二十二条 采用网上远程录取,考生可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信息网等实时查看录取进程和结果。
第二十三条 考生应符合当年高考报考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报考师范类专业考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才能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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