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工作在各省招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
第十七条 学校招收学生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GB 30035-2013 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条 学校申请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艺术类由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提供考生调档名单。
第二十一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为保证生源质量,体现考生权益平等的原则,在第一志愿未满的情况下,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志愿分数级差。实行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的省(市、区),按该省(市、区)投档规则,择优录取,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见生源省(市、区)教育考试院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
1.对进档考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对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照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照其第三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录满为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考生承诺优先录取无效。
3.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考生承诺优先录取无效。
4.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安排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艺术类录取专业成绩使用各省联考成绩,录取时按照各省招生考试院文化分和专业分具体要求的比例之和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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