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文化、专业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在录取过程中按如下规定实施:
(一)专业成绩认定: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成绩。
(二)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和出档规定;调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三)实施“顺序志愿”的,优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考生,第一学校志愿生源不足,再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进档考生;实施“平行志愿”的,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四)进档考生按以下规则确定专业:
1.实施“平行志愿”的,按投档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2.实行“顺序志愿”的,按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折算方式为: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总分×30+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总分×70
3.专业计划录取不满额时,在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中择优录取;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如所填专业均已录取满额,作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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