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各教育厅、招考院关于2018年招生的各种文件规定。
第九条 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不设志愿分数级差。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
第十条 对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清录取。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本校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美术类考生在本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合格者,可填报我校美术类本、专科(高职)专业志愿。
山东省美术类统考批本科、专科专业按专业大类实行平行志愿,按综合分投档录取。综合分折算办法分别为:按专业成绩占 70%,文化成绩占 30%,折算形成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学校根据进档考生的综合分数高低和专业志愿录取;综合分数优先。
外省美术类本科、专科专业严格执行所在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原则和阅档比例,对投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录取。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此外,美术类专业要求无色盲、无色弱。
第十三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寄发通知书、电话查询、登陆学校网站查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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