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档办法
1. 美术类
梯度志愿投档原则:31 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13所参照院校、“211”工程大学、使用校考成绩的一般本科院校、使用统考成绩按文化成绩或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的一般本科院校,省招生考试院在文化、专业成绩均合格的生源中,使用校考成绩的院校,根据考生志愿全部投档;使用统考成绩的,根据院校招生章程公布的原则、按招生计划数 120%的比例投档。
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使用统考成绩且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的一般本科院校和所有独立学院、民办本科院校、高职(专科)院校,省招生考试院在文化、专业成绩均合格的生源中,根据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 105%的比例投档,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按高考文化成绩位次排序,文化成绩位次相同艺兼文考生优先。
2. 艺术类(不含美术)
(1)省内院校投档原则:在文化、专业成绩均合格的生源中,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招生计划数120%的比例投档。
(2)省外院校投档原则:在文化、专业成绩均合格的生源中,使用校考成绩的院校,根据考生志愿全部投档;使用统考成绩的,根据院校招生章程公布的原则、按招生计划数 120%的比例投档;所有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院校、高职(专科)院校投档原则按我省规定执行,即:在文化、专业成绩均合格的生源中,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招生计划数 120%的比例投档。
(3)省外在我省无招生计划的院校,省招生考试院于2017年考生填报志愿结束次日,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通知其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院校须按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并于2017年7月7日前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省招生考试院核准无误后,按拟录取名单投档。
(二)录取原则
1.艺术类按照教育部要求可实行三种录取模式,即在文化、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生源中,一是根据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二是按文化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三是根据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各占一定比例之和排序,从高到低录取。招生院校须将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写入本校招生章程,并在投档范围内按照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2.贵州省2017年省内院校的录取模式:在文化、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生源中,根据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3.招生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4.录取中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可继续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教高函〔2009〕25 号),做好按艺术类专业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的招生工作。
5.考生参加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只享受少数民族政策性照顾,不享受其他政策性照顾。
6.中职单报高职、初中五年制艺术类专科录取工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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