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改革能否成为创新型人才选拔、培养的转折点,一直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去年,北京率先推出高考改革方案,紧接着上海、浙江也颁布了让人耳目一新的改革试点方案。随着改革的脚步趋近,近日教育部要求全国各地制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并于6月30日前报教育部备案。
那么,高考改革的重点应落向何处?自主招生改革尚有哪些关键性的问题没有解决?记者为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程方平。
高考改革重点在招生
《中国科学报》:2014年,上海、浙江等地公布了“3+3”高考方案。今年6月底之前,全国各地新高考改革方案也将报教育部备案。通过这些改革,您最希望哪些问题得到解决?
程方平
高考从1977年恢复以后,在内容和方法上的探索一直都没有停歇,如自主招生、高考内容调整、区域性的自主命题等等。通过这些年大家的反映,考试部分的改革在社会上没有引起太大的争议。
改革源于问题的存在。过去我们笼统地说高考有很多问题,其实当中最大的问题是招生。考试环节,特别是全国统考的制度建设还是不错的,出现漏题事件通常都能被快速处理。但是在招生环节,相关制度的建设仍是软肋,这些年高考招生环节揭露出来的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就是最好的证据。
《中国科学报》:我们知道招生环节最受争议的是自主招生,请问自主招生的争议是怎么产生的?
很多人认为自主招生是新事物,其实不然。1977年以后,很多探索都是围绕着自主招生进行的。自主招生的比例长期维持在2%~5%。主要是为了争取音乐、美术、体育方面的人才,谋私利的情况相对较少。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这种“纯粹”随着物质丰富、制度建设没跟上被打破。
随着高校扩招,2%~5%的自主招生比例反映在人数上也是翻了几番。例如,1万人的大学扩充为3万人,按2%的比例计算,自主招生的人数就由原来的200人变为如今的600人,而我们有近两千所公私立的高校加入自主招生,使得自主招生的总量迅速扩大。
加之现在自主招生的制度仍然不清晰,如信息不够公开全面、监督惩治不力、作弊不构成违法且成本太低、发现问题无明确反映通道,尤其在自主招生方面,各高校更是缺少相应具体、严格、禁得起监督的制度保障,从而导致高考在信用上受到了很大伤害。
呼唤《考试法》推出
《中国科学报》:如何规范自主招生,对此您有何建议?
多年来,我一直在建议出台《考试法》,把国家评价人才、高校选拔人才的标准、制度和法规加以规范。
为什么高考招生的问题屡禁不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过去酒驾被定性为“违规”,使得酒驾屡禁不止;后来酒驾被定为“违法”,情况就发生了很大的好转,现在人们也逐渐养成了喝酒不开车的习惯。然而,我们的高考至今没有相关的法规出台。民国时期,设“五院”管理国家,考试院和行政院是平级的,政府把人才和人力资源看得非常重要。我们现在也很“重视”考试,但是无法可依。无法可依导致很多重要的改革推行不下去,一推就乱,不推又无法进步。
仍以自主招生为例,从恢复高考之初就有自主招生,当时的教师到考生所在地区面试招生,视学生的潜力与以后教学的问题,在严格监控的情况下与考生交流,并决定弃取。如今虽然实现了网络化、信息化,但是信息公开与监控并没有做好,这容易引起社会上的质疑。
在我看来,针对自主招生被录取的学生,首先要公开分数、说明招生理由、注明由谁做了招生决定。而且,招生决定要与诚信记录相关联,如果以权谋私,应该给予相应的诚信记录惩罚。久而久之,风气就会转好。
另外,招录一个人与否,还要经得起推敲。录取一个成绩不如他人的考生,应该允许他人有质疑和查询的权力,自主招生的高校也应该建立起相关的监督机制。同时,面对录取的争议,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高校还应设立一个评价或审议的机构,进行最后的裁定。
《中国科学报》:您的规范建议是围绕着《考试法》提出的,为什么至今仍没有相关法律推出?
这也是让我感到奇怪之处。一部法律的出台最初并不一定完善,可以先设要点,逐渐添加,奇怪的是中国就有许多重要的教育法律不出台。
据我所知,我国立法的人员多属兼职,国外一般为专职议员,所以立法通常一推多年。在立法的过程中,需要有行业人才加入,国家认为教育的事由教育部门拿初稿,殊不知,看起来是教育问题,背后却是政治、经济、人事、社会等问题的综合,需要社会上各方面人士参与。另外,由于行业协会多数行政化,行业代表也未必能代表行业,这就需要国家在立法人员的选择上加强甄别。
就《考试法》而言,我认为契约法较容易实现,让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也许现实与每人的期望并不符合,但是经过商议容易实现现阶段最广泛的认同。
高考改革并没有否定自招联盟
《中国科学报》:去年底,三大自主招生联盟解体,有人为自主招生中的“掐尖”问题庆幸,有人担心自主招生改革受到冲击。您是怎么看待联盟解体的?
不加入联盟高校也会“掐尖”,因为政府给自主招生高校的资源是其他学校没法比的,不联盟只是掐尖没有这么顺畅。实际上,掐尖从高考自主招生之前就开始了。
联盟的初衷是为了减轻高校负担,这种形式并没有问题。其实高考改革并没有否定联盟,联盟解体只是表面现象,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有人利用自主招生营私舞弊。自主招生在高考之前进行,更容易出问题,因为对相关决定者(如高校招生人员、中学校长等)的监督不易把控;在高考之后相对较好,但同时也存在着不易监督的风险。
没有法律评判,单从经济和道德的角度评判,本身就很乏力。如今自主招生联盟解散的原因,更多的在于高校认为当前的政策和制度不明朗,他们也在期待一个好制度来保障高考招生的公平。因此,出台《考试法》,给高考规定更细的说明与界定,对高校也是有帮助的。
《中国科学报》:我们现在看到自主招生移到高考之后进行,它又有哪些新的隐患?主管部门、高校应该怎么处理?
把自主招生放在高考之后,时间相对较短,招生过程中是否公平、科学,由谁来监督将是一个明显的问题。
在自主招生改革过程中,一定要有人为此承担责任。我们的大学校长是名义上的法人,但是真正出了问题,他不用为此负责。如果出现招生舞弊的问题,责任是招生办和主管副校长的问题,似乎与高校及校长并无关碍,制度的改善仍不能到位。即便是各校纷纷出台的大学章程,也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按规矩做事,法律一方面会约束人,一方面也在保护人。我们把法律比作一条跑道,运动员在跑道里能跑多快就跑多快,别人来干扰你,他就违法违规了。现在跑道出了问题,运动员在跑步时看到跑道交叉了,连自己也不知道该如何跑下去了。因此,修正跑道,明确立法,当是推进高考改革的眼下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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