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流窜三省作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启智,男,汉族,1994年4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高中文化,家住湖南省武冈市湾头桥镇八合村。 2012年8月21日,刘启智与另一案犯付某窜到武冈市湾头桥镇朝阳村张某家,将张某夫妇杀害,抢走现金1000余元,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5元白沙牌香烟三条,还将被害人家中一辆价值人民币800元的豪爵牌摩托车劫取后,骑着逃离现场。次日乘坐客车前往广东省东莞市。
2012年8月23日凌晨,刘启智与付某抵达广东省东莞市,入住东莞市万江区曲海社区曲海大道一出租屋。25日晚,刘启智、付某将房东邬某夫妇杀害,携带所劫财物乘车至云南省。
2012年8月27日,刘启智与付某抵达云南省昆明市,28日乘车至富源县,29日到达富源县大河镇。当日中午二人向富源营上方向步行寻找抢劫目标。13时许到达大河镇长坪村委会长坪村唐某家,二人将唐某杀害,抢劫财物后逃离现场。
2012年8月29日,刘启智与付某又乘车到富源县营上镇,当晚入住吴某家的旅社。8月30日9时许,二人将怀孕的吴某骗到房间杀害,又用被子把一旁啼哭的吴某两岁的女儿捂死。后二人在吴某家中翻找财物后逃离现场。
两犯一人判死刑一人判无期
2012年9月6日、7日,公安机关先后将付某及刘启智抓获。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启智与付某共谋采用杀人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9天内分别在湖南省、广东省、云南省入户抢劫作案4次,在抢劫中致7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刘启智、付某共谋犯罪,共同杀害被害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手段极其残忍,后果十分严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刘启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宣判后,刘启智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曲靖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判决宣判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罪犯刘启智执行死刑的命令,罪犯刘启智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付某作案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处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定刘启智、付某的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被害人邬先生、唐女士、吴女士等家属经济损失共25万元。
为何沦为杀人凶徒
两个青年,为何沦为杀人凶徒?
虽说他们的家庭经济都不宽裕,但父母却十分宠爱他们,衣食无忧。二人就读的武冈市某中学,是当地一所有名的示范性民办中学,一年学杂费就需要上万元左右,比当地的公办学校贵了近1倍。
2012年5月,付某离校辍学,同年8月刘启智在暑期补课中因与老师发生矛盾离校,随后从家里拿了800元现金后到湖南省武冈市城区的网吧里游荡。
案发前10多天,付某在QQ里遇到刘启智,谈起赚钱难时,两人决定联手“一夜暴富”。据警方查明,最早提议“出去干一票”的是付某,“你(刘启智)在武冈城混了这么久,选中目标没有?”“做大事的人连人都不敢杀,还做什么大事,你刘启智要是没钱,还得跟叫化子一样。” 2012年8月20日,付某从外地坐车到武冈市,找到已经无钱吃饭、天天挨饿的刘启智。
“出去干一票”是他们从电影里学来的语言。在一些犯罪片中,他们还学会了找抵抗能力差的人下手、逃避警方的追捕、不用手机和家人联系等等。据刘启智交代,在第一起抢劫案中他本不想杀人,作案时他也对付某说“没有钱就算了。”但付某说连人都不敢杀,就是没有钱也要杀掉,“难道你还要让(他)去告发我(们)?”
因为第一次抢到的钱太少,走上了杀人之路的两个人如同脱缰的野马,一路狂奔,短短9天就夺去了7条人命。警方介绍说,两人之所以选择在云南作案,是因为他们认为云南是边境,方便逃跑。
令人震惊的是,在逃亡的路上,付某还不忘用手机上网,向朋友炫耀:“短时间内杀了几个人,那么多警察竟然抓不到我,老天助我也,看来我还要继续作案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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