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安排一名学生 报名费中自留5元钱
今年37岁的郑某某,大学文化。2001年7月,24岁的郑某某到山东省某学院教务处参加工作,7年后出任教务处主任科员。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简称“CET”)作为一项全国性的教学考试,由“国家教育部高教司”主办,按照考试院的规定,只有英语满60分,并且非大一的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才能报名参加,大一学生或不是本校在校生的人员不能参加报名。
山东省某学院是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点,2004年开始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考试工作,2005年至2013年教务处指定郑某某负责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报名、审核、费用开支、联系、考务、发证等工作。2014年,郑某某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山东某学院教务处长刁某某证实,因为学院的教室富足用不了,就同意校外学生来学院参加考试。从2009年至2013年期间,共有包括周某某在内的三个人组织校外学生来学院报名参加考试,都是他安排郑某某具体负责和该三人商量确定报名费用,定好报名费后告诉他。四年间,大约有一万多人次在学院参加考试。2014年2月23日,郑某某才告诉他说,有一些学生是按照80元收的,自己在其中截留5元钱。
3年贪污39560元,最终被判刑2年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山东某学院教务处主任科员期间,自2005年至2013年负责该学院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报名、审核、费用收支、联系、教务、发证等工作。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安排韩某某(男,26岁)、孙某某(男,27岁)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7912人次的学生参加CET考试,每人次收取报名费80元。被告人郑某某按照每人次75元的报名费上交学院,私自将剩余报名费共计39560元非法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在案发后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历下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郑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返还山东某学院现金39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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