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张静(化名)于去年9月考入武汉的某部属高校,就读英语专业。按学校规定,新生经由学校考试后可调整修读专业,“调专业报名人数不得超过本专业同届人数的25%”,报名要求是第一学期的加权平均成绩要达标。
今年2月,张静报名想从英语专业转换到金融专业。按照校规,她所在班级考试的名额有6人,但报名者达到11人,她因期末考试成绩排第9,未能取得换专业考试的资格。
张静认为,学校简单地以期末考试成绩排名作为报名依据,实际是用一次考试的成绩将学生划为三六九等,人为排除了多数学生参加调整专业考试的资格,是对学生平等自愿求学权利的侵犯。她以学校违反《教育法》规定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校规。
东湖高新开发区法院一审认为,高校是国家事业单位,其对新生调换专业的校规,并非针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行为,属于高校自主办学应享有的自治权 范畴,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张静的起诉。张静不服提起上诉后,武汉中院于昨日下达终审裁定,再次认可高校履行教育自治权利的观点,裁定驳 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文章转载请标明:ms211中国美术高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