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面对中央向地方放权、政府向学校放权的现实需求,《决定》坚持管办评分 离的方向,要求政府更多运用法规、规划、标准、政策、公共财政、信息服务等手段引导和支持学校发展,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 理体制。在适应行政体制改革要求的前提下,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关键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要让每所学校都能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 核心是加强章程建设。2015年前全国所有学校都须制定或修订好章程,办学自主权须由规范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所决定,校内外的民主监督制度都要加快建立健 全,加快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第二,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教育领域管办评分离的内涵,就是政府管教育、学校办教育、社会评教育。根据《决定》的 改革新举措,一是要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建立国家、省、市(州、盟)、县四级完整的、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委员会及日常办事机构,将政府业务部门监督评价职能 调整到督导部门,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建设专兼职结合的督学队伍,提高督导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完 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新机制。二是要注意发挥社会组织在教育评估监测中的作用,进一步调动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社会组 织参与教育公共治理的积极性,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监测教育质量,适时将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程序之中,作为完善评估 监测制度体系的重要运作方式。
第三,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为了充分调动全社会办教育积极性,国家法律和 政策已将民办教育视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决定》提出极具创新性的办学体制改革要点,尤其是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 学贷款等项举措,将在政策上形成很大突破。目的在于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 因此,要继续鼓励各级政府因地制宜采取多样化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并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 办学校办学,形成并巩固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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