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出生的小丽,家境贫寒,母亲和弟弟常年患病,家庭收入全靠60岁的父亲务农维持。2013年9月初,小丽向其父亲讨要在校期间的学习费用,由于手头拮据,父亲未及时答复女儿,小丽遂产生怨恨。返回家中拆下安装在房屋上的铝合金窗户,欲出售他人,因故无果。
气愤之余,小丽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房屋二楼两间卧室内床上的棉被,又下楼点燃一楼堂屋内的柴草,随后关上大门离开现场。
屋内物品被点燃后幸好被当地村民及时发现并报警,火势得到控制并被扑灭。经公安机关勘查,屋内堆有大量柴草、家具和装有液化气的钢瓶,且有裸露的电线及电源开关。经鉴定,被告人小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显中度偏执症状。
庭审中,年迈的父亲向法庭提交了谅解书,对女儿的行为表示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丽放火烧坏屋内的物品,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小丽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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