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留学生。
高校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应当制定并公布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其招生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应对申请报名的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者考核;国际学生的录取由学校决定。对不符合招生条件、未按照规定办理完成有关保险手续、未成年人未随父母在中国境内居住且未办理委托监护等不适宜招收情形的,学校不得招收。
高校如具备条件,可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
依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如学校存在招收国际学生未备案,未公开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或招生简章有虚假宣传,未公开本校国际学生收费项目和标准等违规行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相关负责人将被追究责任,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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