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不予录取: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参加邪教组织的;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3) 执行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4) 录取批次为艺术类专科批、高职(专科)批。
(5) 投档比例按照各省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执行。
(6) 执行各省级招委会制定的有关加分、降分政策。
(7) 非艺术类进档考生原则上按考生文考总分高低择优录取,艺术类进档考生原则上按综合考分高低择优录取。
(8)专业调剂依照考生志愿顺序按总分高低择优录取。
(9)常规志愿录取后仍有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则进行征求志愿。征求志愿录取时按照总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10)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各省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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