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211工程”项目的院校以及原国家教委指定参加第一批录取的院校;B类是多年来在我省招生生源较好的一般院校。第二批院校分为A类和B类两部分:A类院校为一般本科院校;B类院校为本科院校分校或近几年国家批准由专科升为本科的院校。第三批院校为独立学院、民办院校(个别院校要求在一批、二批录取,已在相关院校或者专业后注明)。有关高校所列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录取批次随各院校所确定的批次进行。专科院校分两批录取。
高等学校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达到或超过院校计划招生数的,一般不投放非第一志愿档案;非第一志愿按考生所报志愿的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由院校审查录取。高等学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应拒录非第一志愿考生。
9、对享受各类照顾的考生有何规定?
答:根据教育部规定要求,我省对享受各类照顾的考生作了如下规定: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经省招委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可适当加分投档:
①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考生达到我省第二批本科及以下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者,在第二批本科及以下批次省属院校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录取与否由院校决定。
②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省级优秀学生、获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学科省赛区一等奖(含)以上者和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学生电脑制作活动获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可加1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院校决定。
③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国家举办的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和经省招委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测试,被认定为一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可加20分投档;经省招委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测试,被认定为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可加5分投档,录取与否由院校决定。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烈士子女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考生,经省招委审核认定可加1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院校决定。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经省招委审核认定可加2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院校决定。
(4)少数民族考生、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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