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2014年艺术类录取规则
1、文化考试科目按考生所在省份的规定执行,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各省根据政策划定;
2、参加我校单独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若所在省份要求其参加该省的专业统考,则必须符合该省份相应的规定方能参与录取;
3、我校组织单独考试省份的考生,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后,按综合分排序,并参考有关科目成绩及德智体表现,择优录取。
综合分计算方法:
美术类: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总分(300)]*60%+[文化成绩/考生所在省份文化总分]*40%}*750
编导类: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总分(300)]*60%+[文化成绩/考生所在省份文化总分]*40%}*750
音乐类: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总分(300)]*70%+[文化成绩/考生所在省份文化总分]*30%}*750
播音主持类: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总分(300)]*70%+[文化成绩/考生所在省份文化总分]*30%}*750
音乐学专业成绩排名在各省计划的前30%,播音与主持艺术及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成绩排名在各省计划的前20%,且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份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我校将优先录取;
4、湖南省及我校未组织单独考试省份的考生,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必须参加所在省的艺术类专业统考,专业成绩采用所在省专业统考合格成绩,录取原则参照所在省份的相关规定执行;
5、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专业复试和体检复查,凡复试、体检不合格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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