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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高考加分来激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妥


时间:2005-4-22 来源:红网 录入:ms211中国美术高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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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的高考即将来临,有的地方又出台了高考奖励政策。四川省高招办近日就“见义勇为”行为出台新的高考加分政策,获得 “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考生可享受加20分投档的照顾政策,并规定被县级单位表彰的“见义勇为公民”考生可加10分,被市级单位表彰的“见义勇为勇士”考生可加15分。(《华西都市报》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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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以为,四川省的这项高考加分政策是否合适,有待商榷。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这一优良传统意在引导人们,面对他人遇到危险,能够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施以援手;或是面对坏人坏事,敢于斗争。应该说,见义勇为为倡导社会文明互助、震慑邪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见义勇为,往往把行为人自身也置于危险之地,因而许多人为此献出了宝贵生命。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时期,个人力量和生活经验、判断能力都十分有限,因而一般不具备助人脱险和同坏人坏事正面斗争的能力。如果贸然进行见义勇为,很可能不仅难以带来多少积极的社会效果,还会产生自身危险,而且这种危险可能比前者造成的损失更大。因此不宜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共同责任。之所以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也说明,未成年人应该是社会重点保护的对象,理应受到重点保护,而不是倡导他们“越是艰险越向前”。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已逐渐成为社会的共识。北京市已在《中小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中去掉了“敢于斗争”、“见义勇为”的词句,许多学校把14岁的见义勇为少年英雄赖宁的照片从墙上摘下,公开引导中小学生不提倡见义勇为,要重视自我保护。不少地方都要求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抢险救灾活动等。笔者认为,这些不仅是实事求是精神的体现,而且是民族思想文化道德的进步。

  见义勇为,固然是一种传统道德思想的精华,但有时候并不好把握。面对社会以人为本的发展认同,和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一些传统的见义勇为认识值得思考。笔者读过一篇中国公民在外国见义勇为的报道,说的是一位中国公民在国外发现有人遭遇抢劫,便挺身而出,当场把歹徒制服,自己也受了伤。结果却受到了外国警察的善意批评:你这样做太危险了,可能造成更大的社会损失。再遇到这样的事,你只需要打电话报警,就表明了你对社会的关心和对我们的支持。或许,在许多情况下“见义智为”、“见义巧为”,比“见义勇为”更值得倡导,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文明要求。

  笔者以为,中学生见义勇为固然可嘉,也应该受到一定方式的奖励。但决不应该提倡,给予导向性的高考加分更不合适。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要求,也不会给社会发展带来更多的积极意义。相反,这可能会诱导更多的未成年人身陷危险,产生不好的社会效果。我不知道见义勇为高考加分,是国家的统一政策,还是有的地方政策?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笔者建议,应取消这项高考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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