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黑龙江省2023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的通
2022-12-01 13:04:35   来源:ms211美术高考网   评论:0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是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是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3号)和《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2号)及我省相关工作要求,统筹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和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严格规范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和平稳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2023年我省高校艺术类考试招生报名工作按照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招考院)下发的《关于做好黑龙江省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艺术类校考(以下简称校考)等考试招生报名工作,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或有关高校招生考试通知要求执行。

 

二、艺术类招生专业范围及计划

  1.招生专业范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和教育部2021年、2022年公布的《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名单》中“艺术学”门类下设各专业,以及《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中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和本科专业“艺术设计类”“表演艺术类”下设各专业和“民族文化艺术类”“广播影视类”等部分专业,统称为艺术类专业。

  艺术类本科专业不得设专业方向。对因培养工作需要,确需在招生考试环节加以区分的,有关高校可设立招考方向(专业后加括号注明),如舞蹈表演(民族舞方向)。不得作为招考方向的情况包括:本科专业目录中已有的专业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与本专业选拔和培养无合理相关性的方向;改变本专业所在类别属性的方向,如体育运动项目方向;具有管理类专业属性的方向等。高职(专科)的招考方向原则上以相应专业目录中列举的专业方向为准。

  我省艺术类分为艺术文、艺术理2个科类。考生号倒数第5位为科类代码,“3” 为艺术文,“7”为艺术理。

  2.招生计划编制。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可不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其他高校应合理安排艺术类分专业招生计划。凡设立招考方向的专业,高校还应公布各招考方向的招生计划。

  高校通过“阳光高考艺术类招生考试信息交互系统”报送的艺术类招生专业(含招考方向)、专业考试类型、省级统考类别(含子科类)、“部标专业代码”“校编专业代号”“专业名称”等信息将作为我省编制其招生计划的重要参考,要确保准确无误。

  高校在报送艺术类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时,要确保“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与“阳光高考艺术类考试招生信息交互系统”所设置的“校编专业代号”“专业名称”“部标专业代码”等内容完全一致,“计划类别”要统一设置为“艺术类专业”。我省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设置的“省定制项”为必填项,高校要根据各项具体填报要求认真、准确地填写,省招考院将以此作为依据编制艺术类招生计划,并根据其上报的各专业“录取规则”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在编制艺术类招生计划时,不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段),招生院校可按艺术文、艺术理或文理艺兼招下达招生计划。每个专业只能设置一条且唯一的专业目录。若对同一专业实行文理艺兼招,不分列艺术文、艺术理专业招生计划数的,招生科类统一设置为“A、艺术(不分文理)”;若对同一专业实行文理艺兼招,且须分列艺术文、艺术理专业招生计划数的,须将该专业的招生科类统一设置为“A、艺术(不分文理)”,并在省级定制项“同一专业分列文理艺招生计划设置”中准确、翔实填写文艺、理艺具体招生计划数,且必须保证该专业文艺、理艺单独招生计划数相加与该专业招生总计划数一致。

  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段),招生院校必须按艺术文、艺术理单独下达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类、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和书法学专业分列专业招生计划。每个专业须填报一项所对应的我省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项,如舞蹈表演专业使用我省舞蹈表演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使用我省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音乐表演专业使用我省音乐表演(声乐)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或音乐表演(器乐)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等。招生院校在编制音乐学类专业招生计划时,若招考方向须区分声乐唱法进行招生的专业,可从美声、民族和通俗3种唱法中选择一种唱法或两种唱法,按招考方向不同分条设置,单独下达专业招生计划,如音乐表演(招美声唱法考生),音乐表演(招通俗唱法考生),音乐表演(招美声和民族唱法考生);若招考方向须区分乐器件进行招生的专业,须按单个乐器件分条设置,单独下达专业招生计划,如音乐表演(招钢琴考生),音乐表演(招二胡考生),确因专业培养需要和计划限制等原因,需指定几种乐器件组合进行招生的专业,招生院校须与省招考院协商一致后,予以妥善解决。

  院校若对艺术类专业招生有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必须在学校《招生章程》中提前向社会公布,并在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时,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报送省招考院。如因招生院校错报、漏报等原因,造成考生志愿误报、档案误投等录取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和处理。

  我省编制招生计划具体事宜另行发文通知(可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下载)。

 

三、招生简章

  高校须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严谨、规范制定本校特殊类型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年度招生范围、招生办法、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学费标准、校考专业信息(报名条件、考试时间、地点、考试科目及要求)和非校考专业的省级统考类别(含子科类)等。同一高校同一专业(含招考方向)只能使用一项专业课成绩进行招生,校考专业只能使用本校校考成绩进行招生。

 

四、考试

  特殊类型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全国统一考试和专业课考试,专业课考试分为全国统考、艺术类省级统考和校考三种形式。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校考等考试组织工作,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或有关高校招生考试通知要求执行。

  (一)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实施

  我省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工作在省招委会统一领导下,由省招考院负责组织和监督,由各考区、考点负责具体实施。

  1.我省音乐学类〔含音乐学、音乐表演(声乐)、音乐表演(器乐)专业〕、美术与设计学类(含美术学、绘画、雕塑、艺术设计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公共艺术、工艺美术、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动画、中国画专业)、舞蹈学类(含舞蹈编导、舞蹈表演专业)、戏剧与影视学类(含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和书法学专业实行专业课省级统考。

  2.我省省级统考各科目考试说明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http://www.lzk.hl.cn)对外公布。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评分工作结束后,省招考院将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统一公布省级统考成绩和成绩分段统计表,届时考生可登录网站查询本人省级统考成绩和全省排位情况。

  3.考生须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按时参加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准考证由考生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自行打印。考生参加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时,严禁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和具有拍照、录音、摄像功能的器材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考生进入考场时,须自觉接受考试违禁物品检查。

  4.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笔试,全省设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牡丹江市、鸡西市、七台河市、佳木斯市、双鸭山市、鹤岗市、绥化市、伊春市、黑河市、大兴安岭行署和哈尔滨师范大学等14个考区,每个考区下设若干个考点。笔试科目全部实行网上阅卷。

  5.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面试,全省设黑龙江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哈尔滨音乐学院等3个考点,其中黑龙江大学考点承担戏剧与影视学类面试工作,哈尔滨师范大学考点承担舞蹈学类面试工作,哈尔滨音乐学院考点承担音乐学类面试工作。

  6.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我省对书法学专业、舞蹈学类、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所涵盖和对应的专业划定合格线,考生于2023年1月11日后登录“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查询本人省级统考成绩和是否达到合格要求。合格的考生,如需参加校考,可在网上自行打印《黑龙江省2023年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一考试合格证》,考生持合格证方可参加院校组织的我省艺术类省级统考所涵盖和对应专业的专业课校考。

  7.报考音乐学类的考生,在参加声乐演唱科目或器乐演奏科目考试时,须自备两首曲目,考试现场随机抽取一首曲目,背谱演唱或演奏。参加声乐演唱科目考试的考生自备伴奏碟,参加器乐演奏科目考试的考生自备乐器(钢琴除外)和乐谱。考生在参加器乐演奏科目考试时须将乐谱上交考点考务组。

  8.报考戏剧与影视学类考试科目的考生,在面试时须素颜参加考试,不得化妆;需露出眉毛及耳朵;如佩戴隐形眼镜须为全透明款,不允许佩戴美瞳隐形眼镜。

  9.音乐学类各专业省级统考成绩生成公式。

  视唱科目满分为30分,其他科目满分为100分。考生所得各科成绩按以下公式折算后生成音乐学类各专业的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每科成绩折算后小数部分按四舍五入记分)。

  (1)音乐表演(声乐)专业:

  基本乐理(满分100分)×0.3=乐理最终成绩。

  视唱(满分30分)×0.5=视唱最终成绩。

  听音(满分100分)×0.15=听音最终成绩。

  声乐(满分100分)×1.4=声乐最终成绩。

  音乐表演(声乐)专业成绩=乐理最终成绩+视唱最终成绩+听音最终成绩+声乐最终成绩。

  (2)音乐表演(器乐)专业:

  基本乐理(满分100分)×0.3=乐理最终成绩。

  视唱(满分30分)×0.5=视唱最终成绩。

  听音(满分100分)×0.15=听音最终成绩。

  器乐(满分100分)×1.4=器乐最终成绩。

  音乐表演(器乐)专业成绩=乐理最终成绩+视唱最终成绩+听音最终成绩+器乐最终成绩。

  (3)音乐学专业:

  基本乐理(满分100分)×0.3=乐理最终成绩。

  视唱(满分30分)×0.5=视唱最终成绩。

  听音(满分100分)×0.15=听音最终成绩。

  声乐(满分100分)×0.7=声乐最终成绩。

  器乐(满分100分)×0.7=器乐最终成绩。

  音乐学专业成绩=乐理最终成绩+视唱最终成绩+听音最终成绩+声乐最终成绩+器乐最终成绩。

  10.省招考院通过“艺术类招生考试信息交互系统”准确、及时报送艺术类考试招生工作方案和省级统考的专业类别(含子类别)、报名信息、成绩信息、成绩分布情况等信息,供高校在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审查考生校考报名资格及上报专业校考成绩时使用。

  11.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日程安排。

  (1)美术与设计学类

  (2)舞蹈学类

  (3)戏剧与影视学类

  (4)音乐学类

  (5)书法学专业

  (二)校考实施

  1.我省省级统考未涵盖和对应的艺术类专业,省内高校经省招委会办公室批准后,可组织校考。省外高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拟在我省设立考点的,需向黑龙江省招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组织。受理时间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前。若高校对我省省级统考类别所对应的艺术类专业范围持有不同意见,可与省招考院进行沟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向社会公布。

  2.省属高校校考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地组织,省外高校须在我省指定考点组织校考。组织校考的省内外高校须在考前一周,向省教育厅和省招生考试院同时上报考试工作方案(疫情期间还需上报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省教育厅和省招考院将视情况派人进行工作巡视、指导。拟组织校考的高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严格控制现场考试规模,原则上不组织初选的高校不予审批在我省组织校考。未经批准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的高校,其校考成绩我省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高校负责解决。校考的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招生高校公布为准。

  3.校考工作由招生高校负责组织实施,高校下设的二级学院(系)不得自行设点组织校考。

  4.凡我省省级统考涵盖和对应的艺术类专业,除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外,其他高校一般应直接使用我省统考成绩作为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高校确有必要进行补充考试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应面向我省艺术类省级统考合格的考生组织校考。民办高校、独立学院、高职(专科)院校、省内高校招生的我省统考涵盖和对应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必须承认我省统考成绩。

  5.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招生的我省艺术类统考所涵盖和对应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以承认我省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也可以在我省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合格的考生中进行校考。

  6.考生必须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参加高校组织的校考。参加我省组织统考的书法学专业、舞蹈学类、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所涵盖和对应专业校考的考生还须持“黑龙江省2023年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一考试合格证”进行考试。高校可扫描合格证上的二维码或登录“艺术类招生考试信息交互系统”,对艺术类考生是否取得我省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合格证进行审验。

  7.高校校考结束后,通过“阳光高考艺术类招生考试信息交互系统”准确、及时上传艺术类校考考生报名信息和校考成绩信息。省招考院下载校考报名和成绩信息,集中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8.严格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考试监管。省内招收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要按相关要求制定特殊类型招生简章,招生简章需提前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在组织相关专业正式测试前一周,学校需报请省教育厅和省招考院,同时上报考试工作方案(疫情期间还需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省教育厅和省招考院将视情况派人到校进行工作巡视、指导。

 

五、录取

  (一)录取批次和志愿设置

  艺术类按录取先后顺序设3个招生批次:艺术类本科提前批、艺术类本科批、艺术类高职(专科)批。

  1.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分A、B两段,依次录取)

  A段: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设置1个院校志愿,4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院校内专业调剂”选项。

  B段:原“211工程”和“985工程”院校以及经省招委会批准的使用艺术类校考成绩进行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设置1个院校志愿,4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院校内专业调剂”选项。

  2.艺术类本科批(分A、B两段,依次录取)

  A段(平行志愿):使用我省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进行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美术与设计学类设置16个平行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院校内专业调剂”选项;舞蹈学类和戏剧与影视学类设置16个平行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设置1个专业志愿;音乐学类设置32个平行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设置1个专业志愿;如舞蹈学类、音乐学类和戏剧与影视学类考生满足同一院校下多个专业的招生条件,填报志愿时,可在多个平行院校志愿中填报同一院校下的不同专业志愿;书法学专业设置10个平行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设置1个专业志愿。

  B段(顺序志愿):除艺术类本科批A段涵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或招生专业有特殊要求无法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设置2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设置4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院校内专业调剂”选项。

  3.艺术类高职(专科)批(分A、B两段,依次录取)

  A段(平行志愿):使用我省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进行录取的艺术类专科专业。设置10个平行的院校志愿。美术与设计学类每个院校志愿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院校内专业调剂”选项。音乐学类、舞蹈学类和戏剧与影视学类每个院校志愿设置1个专业志愿,如考生满足同一院校下多个专业的招生条件,填报志愿时,可在多个平行院校志愿中填报同一院校下的不同专业志愿;书法学专业每个院校志愿设置1个专业志愿。

  B段(顺序志愿):除艺术类高职(专科)批A段涵盖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外的艺术类专科专业。设置2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设置4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院校内专业调剂”选项。

  (二)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原则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分为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和专业课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委会和相关院校进行划定。

  1.我省艺术类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原则

  我省艺术类本科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普通文、理科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5%划定。

  艺术类专科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生源人数和招生计划数,按一定比例划定。

  2.使用我省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进行录取的艺术类专业专业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原则

  使用我省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进行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类、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和书法学专业本科专业)的专业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当年艺术类本科批次A段各类和相关专业文、理科招生计划总数按一定比例划定。

  3.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专业课和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文化课自划线原则上不得低于我省艺术类本科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在本校网站上对外公布。如院校自行划定艺术类本科专业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需将划线原则和划线结果上报省招考院备案。如院校使用我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进行录取的须执行我省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文化课和专业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除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外,其他艺术类专业须执行我省划定的艺术类各批次文化课和专业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三)投档规则及办法

  1.艺术类本科提前批

  A段:省招考院根据考生所填报的艺术类本科提前批次A段的院校志愿,一次性将考生电子档案全部投档到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按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同时,省招考院将我省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提供给招生院校。

  B段:在艺术类提前批A段录取结束后,省招考院根据考生所填报的艺术类本科提前批B段院校志愿,按考生志愿,将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电子档案一次性投档到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按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2.艺术类本科批A段和艺术类高职(专科)批A段

  平行志愿各批次(段)投档分为模拟投档和正式投档。每次投档前,省招考院根据专业类别,以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按一定比例折算生成的综合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作为排序成绩。按排序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位次,如排序成绩相同,按专业课成绩排序确定位次;如专业课成绩也相同,再按文化课成绩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综合分计算公式:

  美术与设计学类综合分=(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满分×750)×60%+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40%。

  书法学专业综合分=(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满分×750)×60%+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40%。

  音乐学类综合分=(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满分×750)×60%+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40%。

  舞蹈学类综合分=(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满分×750)×60%+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40%。

  戏剧与影视学类综合分=专业课成绩×30%+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70%。

  模拟投档。省招考院根据招生院校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100%和105%两个比例向招生院校提供生源信息(不含考生姓名、考生号和志愿顺序),供招生院校确定调档比例参考。招生院校在我省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模拟投档情况确定正式投档比例,并上传至信息交互平台。招生院校确定的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果招生院校未回复调整调档比例和是否增加招生计划的意见,我省将按招生院校原下达的招生计划数100%比例投档。

  正式投档。在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我省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按照“位次优先、遵循志愿、同类兼顾、一次投档”原则,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和各院校招生计划数,逐一进行检索匹配,当全部考生档案检索匹配完成后,省招考院将符合投档条件(投档条件中包括招生院校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且通过招生计划来源系统中报送我省的有关专业课总分成绩和文化课总分成绩要求)的考生电子档案一次性全部投档到各招生院校,不补投和续投,各招生院校按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如考生填报的所有院校志愿均没有达到投档条件,不能被投档,只能参加本批次征集志愿或下一批次投档录取。征集志愿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

  3.艺术类本科批B段和艺术类高职(专科)批B段

  实行顺序志愿投档。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投档录取。每批次投档时,先投放填报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由招生院校根据本校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若院校招生计划未完成,再进行第二志愿投档录取。若仍有院校招生计划未完成,将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设置一个院校志愿。每次投档时,省招考院将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电子档案,一次性全部投档到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按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特殊类型招生关系高校考试招生质量,关系广大考生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高校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规范组织报名、审查、命题、考试、评卷和录取等工作。特别要严格报名资格审核、现场测试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等环节工作,坚决查处冒名顶替、资格造假、考试舞弊等问题,大力消除招生廉政风险,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秩序和公平公正。

  (二)严格招生计划管理。按照教育部“严格调控艺术等门类本科招生规模”的精神要求,有关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结构和上一年度特殊类型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结合今年考生报名人数或校考合格人数,科学测算特殊类型招生计划,进一步压缩招生规模。对社会需求不足、培养质量不高的专业应予以调减或停止招生。2023年高校招生录取期间,对于有关高校申请调整特殊类型招生剩余计划,省教育厅将进行严格管理。

  (三)严格规范录取管理。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各招生院校是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深入落实招生“阳光工程”,要严格执行“十公开”“十严禁”“30个不得”和“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在招生计划编制、录取规则制定及录取等环节,采取相应措施,以适应我省艺术类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改革,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招生院校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和特殊要求一旦公布,不得变更,在录取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如院校的录取规则不明确或未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而引发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解释并解决。

  (四)做好疫情防控。各级招考机构和高校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招委会、属地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要深入总结近年高考组考防疫工作经验,认真落实我省有关工作要求,结合特殊类型考试实际,科学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和疫情防控方案,强化应急工作准备。提醒考生做好个人卫生防护,深入细致做好考生和考务人员健康监测、考前健康筛查、考点体温监测、备用考点(考场)设置、考试场所消毒、防疫物资配备等防疫工作,加强考务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考试过程中异常情况处置。考试工作须提前向属地防疫部门进行备案,若考前发生疫情的地区,要加强疫情形势分析研判,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相关组考防疫措施,会同属地有关部门严密组织考试,确保考生应考尽考,确保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加大违规违纪查处力度,对特殊类型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审查不严、考试组织不力、考试秩序混乱、招生廉政风险突出的高校,将按规定严肃问责,进行全省通报,并调减下一年度学校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学校特殊类型招生资格。对在艺术类考试招生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考生、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校考中的违规考生由组织校考的高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省级统考的违规考生由考点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单位在处理违规考生时,要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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