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时前往相应考点参加考试。考前50分钟考生凭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准考证、身份证和《报名登记表》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禁止入场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试全程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3.考生入场时只准携带考试所需用具(黑色字迹签字笔,美术、唐卡考试所需画板(画夹)、小画架、画笔、颜料、水盒等,书法考试所需毛笔、墨汁、墨盘、毡垫等和4尺斗方大小练习纸)。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手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录音及摄像设备、书籍、报刊、参考资料等物品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一经发现带入上述物品者,无论使用与否均按考试作弊处理。画板、画夹上不准粘贴、描绘各种图案。
4.考生入场时应主动配合监考老师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违禁物品检查,如在检查过程中出现报警声,考生须主动出示相关物品,待监考老师对原检查部位进行复检,确定无违禁物品后,方可入场。
5.考生入场后须对号入座,美术、唐卡考生将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准考证、身份证和《报名登记表》夹在画夹、画板上方,书法考生将证件放置在课桌座号单旁,以便监考老师、身份核查人员检查。
6.考生拿到试卷后,应仔细检查试卷(查看试卷是否有破损;美术类考生核对试卷条码专业考号、姓名是否与《报名登记表》信息一致;书法、唐卡类考生核对试卷条码左下角斜线下明码是否与《报名登记表》上专业考号一致、涂层是否完整)。如有问题,请立即向监考老师举手示意并更正,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核对无误,美术类考生须在条形码上方考生签名处用黑色字迹签字笔签全名,唐卡、书法考生不得在试卷上签名。
7.考生须保护好试卷条形码,不得遮盖、污损和涂改条形码(唐卡、书法类考生不得剥离条形码、不得刮开号码涂层,否则以考试作弊处理),如因个人原因导致试卷和条码损坏,概不换卷。
8.考生应严格按照试题要求作答,横画/横式书写时条形码位于试卷右下角,竖画/竖式书写时条形码位于试卷左下角;不准使用定画液,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对试题、试卷内容拍照或以其他方式存储、传播,不得将试题、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9.考生听到开考哨声后方可答卷,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交换试题、试卷,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
10.考试结束哨声吹响后须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老师依序收齐试卷、试题后,方可根据监考老师指令依次退出考场;考生交卷后须立即离开考试区域,不得再入考场或在考场附近逗留。
11.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老师等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老师等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12.考试期间应注意保持考场清洁,不准在墙上、地上乱涂乱抹,不要把颜料甩到墙上、地上,不得在考场内、外乱泼污水。
13.对考试过程存在夹带、替他人改画(书写)、使用通讯或照相、录像工具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纪律检查组负责调查违规事实,认定后报甘肃省教育考试院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除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14.对考试过程中存在替考、提供或传输图片等违法行为的,将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涉及考试作弊条款依法处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卷)、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