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如与我省省统考专业相同或相近,须使用我省的省统考成绩录取;如招收我省省统考未涉及的其他专业,需要校考的,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对我省考生进行专业考试,否则其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1.省内高校的校考
省内有关本科院校招收非省统考专业,其专业考试由招生高校自行组织。省内高职(专科)院校艺术类专业不再单独举行校考,继续采用委托考试的方式进行。
2.省外高校的校考
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立校考考点及有关考试管理工作,按我省校考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原则上只能在院校所在地组织专业校考。
3.专业校考合格考生的确定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实行专业校考的招生院校必须严格坚持专业选拔标准。
(1)凡报考有关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如其所报考专业是我省省统考涵盖专业,须参加相应类别省统考且省统考成绩合格(合格线在发布考生省统考成绩时划定并公布),方能按招生院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高校在组织专业校考时须严格审核考生资格。省统考未涵盖的其他艺术类专业,考生可不参加我省组织的专业省统考,且不受省统考合格线限制,如院校要求考生须参加相应类别省统考且合格的,考生须按照院校的要求执行。
(2)高校确定各专业校考合格人数不得超过本校该专业在我省招生计划数的4倍。专业考试合格信息由招生院校及时告知考生。
(3)有关招生院校须于2018年4月20日前将校考合格考生名单报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我省将按照各高校的招生计划数及规定的比例进行审核,如招生院校确定的专业合格人数超过规定的标准,对超出部分的低分考生,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有关招生院校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