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教学厅﹝2015﹞11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确保省外院校在闽设点校考工作公平公正。
(一)加强组织领导。艺术类专业校考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福建师范大学要切实加强对省外院校在闽设点校考工作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选聘考试工作人员,加强对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加强对考生的诚信考试和法制教育,严肃考风考纪,严厉打击违纪舞弊行为。招生院校要切实抓好校考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考前必须与福建师范大学签订工作协议,选派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其中纪检监察人员1名)携带院校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来闽组织校考。严禁院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严禁考试工作人员与考生、家长、助考机构等接触,严禁向考生收取额外费用。加强考评人员选聘和管理,突出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校考中校外考评人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四分之一。
(二)严格规范管理。招生院校考前应及时在本校网站公布校考工作实施办法。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校考试答卷的安全保密工作由招生院校自行负责。校考原则上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进行,因测试工作需要,安排在其他场所的测试应参照标准化考点要求管理。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音乐、舞蹈等面试科目须组成不少于5人的考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要加强信息管理,凡审核材料、试题答卷、原始评分等纸质材料应进行原件保存或完整扫描后电子化保存;面试等测试内容应全程录音录像保存;凡经会议确定的结论性内容,应留存会议纪要;保存材料应清晰可辨、时限不得少于4年。招生院校确定的校考合格人数不得超过相应文科(理科)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
(三)严处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对在校考中违规的考生、高校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从严查处。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漏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处理。在校考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被认定为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考生,其参加的所有招生院校校考的成绩一律无效。
招生院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和我省关于艺术类专业招生校考工作要求,积极配合福建师范大学,组织实施好省外院校在闽设点校考工作。对省外院校在闽设点校考工作中不按规定操作以及不按规定选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