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阶段学籍审查表》。
申请报考本省高职专科学校的需提交:在我省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就读经历的证明。
(3)考生法定监护人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材料
《2016年海南省“异地高考”考生法定监护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审查表》。符合“异地高考2个12”报考条件或仅报考本省高职专科学校的考生可不提交此表。
(4)考生法定监护人的从业材料
考生法定监护人与从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从业单位开具的从业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由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从业证明。
4.我省普通高考照顾加分政策按照省教育厅琼教〔2015〕14号文件执行。申请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须提交的材料分别有:
(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以下简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且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或在本人户籍所在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市县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毕业学校所在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提交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考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
少数民族聚居市县为:三亚市、五指山市、东方市、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陵水县、昌江县和乐东县。
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为:儋州市的兰洋镇、南丰镇、雅星镇;琼海市的会山镇;万宁市礼纪镇的原新梅乡、长丰镇的原牛漏镇以及南桥镇、三更罗镇和北大镇(含禄马乡);屯昌县的南坤镇。
(2)烈士子女:提交原法定监护人的《烈士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提交荣誉证书原件、复印件。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复印件。
(5)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提交县级以上外事侨务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考“三侨生”审核表》。
(6)台湾籍考生:提交县级以上台办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考台湾籍考生审核表》。
(7)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本人高中阶段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提交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考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
(8)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提交法定监护人所在驻琼部队副军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考生法定监护人在三沙部队工作的起始时间)。
(9)农村人口独生子女考生:提交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考农村人口独生子女考生审核表》和家庭人口信息卡。
(10)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满五年(“引进优秀人才子女”和“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的户籍要求满三年),考生本人高中阶段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就读满三年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