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的时间、学籍材料中考生毕业的学校,确认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的汉族考生是否符合“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汉族考生”的加分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在报名系统相应的位置作“确认”标志,并将确认的考生名单下载造册加盖招生办公章后报省考试局备案。
(7)负责整理、报送报名材料。负责将考生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的复印件交公安部门审查;对不在本市县报名而户籍却在本市县的考生,通过报名系统打印户籍有关情况表送交本市县公安部门审查,户籍审查按照《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2016
年高考报名考生户籍审查工作的通知》(琼教〔2015〕104号)执行;将考生法定监护人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材料交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将考生提交的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和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材料分类、整理后上送省考试局。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除按规定需装入考生纸质档案的以外,其余材料由市县招生办留存备查,留存时间为3年。
(8)负责比对考生的报名信息。报名结束后,将考生的高考报名信息与会考考籍信息进行关联比对,对姓名、身份证号、考籍号、毕业学校等信息不一致的考生要进行分类统计并进一步调查落实确认。
2.市县公安部门负责审查、确认考生及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居住证或暂住证、外国人和外侨居留证及护照等内容。
3.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查本地区考生法定监护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查、确认“引进优秀人才子女”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资格。
5.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审查确认少数民族聚居市县、聚居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和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汉族考生的加分资格。
6.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审查确认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的加分资格。
7.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审查确认农村人口独生子女考生的加分资格。
8.省对台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查、确认台湾省籍考生的加分资格。
9.省民政厅负责审查确认烈士子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和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的加分资格,以及“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资格。
10.省教育厅负责对各市县教育部门审查考生学历、学籍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审查、确认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体优生等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应届考生的资格;审查、确认“中职生”(含在省外学校毕业的“中职生”)的学籍;复查“省外借读生”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资格。
11.省考试局负责汇总、分类、整理各市县上送的各类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和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考生的有关材料。省考试局应在3月5日前将各市县招生办上送的各类材料汇总、整理、分类后,分送省内有关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应于3月30日前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将审查结果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