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院校根据经过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的招生章程,按照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对未完成第一志愿招生计划的艺术类本科院校,第二志愿又有填报该校的考生志愿,但考生未被其本人填报的其他第一志愿院校录取且电子档案已被第一志愿院校退回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时,可投档至考生第二志愿报考院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招生院校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对在沪招收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的院校,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将在2016年8月初将达到艺术类高职(专科)文化最低控制线且专业考试合格的第一志愿报考该校的考生材料全部投档至该校,由招生院校根据经过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的招生章程并按照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对第一志愿(或以下志愿)艺术类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未完成的院校,第二志愿(或以下志愿)填报该校的考生如未被其前面志愿院校录取且电子档案已被前面志愿院校退回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时可按志愿顺序投档至考生其他志愿报考院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招生院校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所有院校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在本科录取批次后、高职(专科)批前录取。
无论是本科录取批次还是高职(专科)录取批次,先进行该录取批次内艺术专业的投档录取,然后再进行一般专业的投档录取。按志愿顺序考生一旦被投档录取后,后面志愿不再投档。
录取工作由招生院校负责,招生院校在规定时间内,在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确定录取新生名单。各招生院校必须以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为原则,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专业和文化成绩达到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院校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录取结束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录取名单,打印新生录取名册。
凡文化考试成绩未达到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根据原国家教委教监厅〔1995〕6号文件的精神,不再降分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