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提供有效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指导。要创新工作方式,建立完善部门联审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对符合报考条件并提出申请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应当在高考报名时向就学所在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汇总,并分送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审核、认定工作;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耐心细致地做好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的解释工作;对错过了户籍所在地高考报名时间的考生,应于2016年1月底前到学籍所在地中学提出回原籍报考的申请,由各地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并于2016年2月5日前上报省招办,以便协调相关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做好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工作,确保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请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并公布工作流程,在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按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并对2016年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16年2月5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指引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17日
附件:
认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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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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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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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稳定职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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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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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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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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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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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家长为个体商贩、创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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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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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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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家长在农村务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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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土地承包合同或务农劳动合同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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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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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家长为企业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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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前在广东省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三年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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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稳定住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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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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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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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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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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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为农村自建房(含家长自有房、租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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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自有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予以认定。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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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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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家庭住所为单位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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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明材料,并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