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教育部艺术类专业考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可在我省设点的院校为: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211院校及省直属高校。原则上其他高校均不能在我省设点组织考试。
2.符合设点要求的院校拟在我省设点,应向贵州省招生考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经院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的专业考试收费标准、学校招生章程、专业考试管理措施等,并原则上达到我省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要求,报经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审核,由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及地点。
3.设点高校要选派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熟悉专业考试业务的教师及纪检人员参加专业考试管理工作。监考人员(五人以上)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考试要全程摄像,考试结束后须将考试情况报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留存备查。
(四)加强统考命题工作管理。为确保命题、审题及制卷等工作安全保密万无一失,我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工作要严格按照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有关考务规定及办法执行。其中美术、音乐类及播音与主持艺术统考命题工作由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专业统考命题工作由考点院校具体组织实施。
(五)评委选聘条件。思想品德好、业务能力强、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三年以上教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身体健康、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本专业考试、未参加本专业高考辅导班教学及相关活动的教师。面试科目评委小组不少于5人,原则上由不同高校教师组成。如个别艺术类专业评委数量不足需外聘,须经考点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外聘人员须符合评委选聘条件,所聘人员名单应报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备案。
(六)评卷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美术类专业评卷工作要“先划分等级,后细化分值”。音乐、舞蹈、播音与主持艺术等面试科目须由5人组成的评委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广播电视编导等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考试和评卷须全程监控和摄像,重要环节要有文字记录,考生专业考试试卷(含视频录像)须密封保存4年,以备查阅。
(七)省内考点院校要在专业考试结束后,会同校纪检监察部门刻制专业考试成绩光盘一式四份并密封,交贵州省招生考试院(三份)和校纪检监察部门(一份)留存。
贵州省招生考试院于2015年2月10日前公布省内艺术类各专业类别的合格分数线,并公示合格考生名单和考生成绩分布等信息,考生可登陆贵州省招生考试院信息平台(http://www.gzszk.com)查询专业考试成绩及专业合格情况(不再发放专业考试合格证)。
(八)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招生范围、录取原则、学费标准等。省外院校须于2015年1月15日前向贵州省招生考试院提供由主管部门核准的本校招生章程,省内院校招生章程须经省教育厅核准,于2014年12月1日前报贵州省招生考试院。
(九)省外招生院校于2015年4月15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按教育部规定的数据库格式报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备案。未经备案的考生,不予认可考生资格。
(十)中职单报高职的艺术类考生,要参加全省统一安排的各相关考点的专业考试;省内初中五年制的艺术类考生,专业考试由省内招生院校自行组织,考试应在地区中考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