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的专业考试由院校自行组织,同时院校应明确告知考生是否需参加我省组织的专业统考,如院校要求考生还须参加省统考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须按院校的要求执行。
(二)除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以外,其他按艺术类招生的本科专业(不含民办高校、独立院校本科),如与我省统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建议高校直接使用我省的统考成绩录取。
(三)招生学校组织的校考专业与我省统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考生必须参加省统考并获得相应批次合格证书后,方可参加招生学校的校考。在录取时考生必须在省统考和非统考(院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专业成绩都达到相应批次合格线后,方可参加录取。
(四)省统考以外的其他艺术类专业,由招生学校自行组织校考,考生可不参加我省组织的统考,且不受省统考合格线限制,如院校要求考生还须参加省统考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须按照院校的要求执行。组织校考的高校,合格证书发放数量不能超过本校在云南省艺术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
(五)省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高职(专科)专业必须使用我省的省统考成绩录取,学校不再组织校考。省统考未涉及的其他专业,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组织校考,并报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备案。
(六)除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的13所院校可跨省设点组织校考外,其他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省外本科院校如有特殊要求确需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的,应在2014年12月20日前将考试科目、考试内容、实施方法等向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我省组织设点校考,省外高校在我省组织校考应接受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的协调和监督。
(七)报考高等艺术院校统考专业的考生,也可以报名参加其他省内外艺术院校非统考专业的考试。
(八)对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考生,录取规则按招生院校在招生计划版上公布的原则进行录取。省内外招生院校在公布招生计划时必须注明院校录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