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6-18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录入:ms211中国美术高考网
京教计〔2007〕22号
为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优化招生环境,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首都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现将北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及市教委审批的民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教育机构2007年招生的有关政策通告如下:
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指经教育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具有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资格,并已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含独立学院,下同)。
北京市现有民办普通高等学校9所,其中北京城市学院(兼有专科)为本科院校;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北京经贸职业学院、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北京汇佳职业学院、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北京吉利大学、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北京培黎职业学院为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院。
北京地区现有独立学院4所: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
(二)北京市民办普通高校普通本专科教育的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管理规定,一律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招生体制内管理。2007年除北京汇佳职业学院和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部分专业经过批准实行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试点外,其余民办普通高校均无学校组织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自主招生。
二、民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
(一)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民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以面向学校所在地区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为教学内容,也可开展文化教育培训、职业培训。
(二)民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招收的学生,只有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取得加盖主考普通高校及自学考试办公室印章的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学校自行颁发的证书不具有学历证书性质。
三、有关招生政策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已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通过市教委办学状况综合评估的民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教育机构2007年具有招生资格(学校名单附后)。
(二)各民办学校招收自考助学学生和其他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学生时,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必须向学生或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办法,并与学生签署退费协议。学校制定的收退费办法不应与教育行政部门或物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三)学校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名称必须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上的名称相一致。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应载明学校名称、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招生专业、录取标准、取证方式、证书名称、证书性质、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糊其词、误导求学者。招生简章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以各种形式(含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向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内容必须与报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形式
北京市民办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分为两类:一类是民办普通高校按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规定,考生参加当年高考,达到录取分数线后,由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由学校寄发的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学历教育录取通知书;另一类是由民办学校自行组织生源,招收的非学历学生,由学校寄发的为非高等学历教育学习通知书。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凡是经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的考生,除由学校颁发的录取通知书外,另有省级招生部门颁发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没有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只有录取通知书的仍属体制外招生。
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学历教育录取通知书的鉴别方法:一是登陆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录取结果;二是拨打1606789或96000169,查询录取结果;三是到当地区县招办联系,查询录取结果。如录取学校、专业等信息与录取通知书相同,则该通知书内容真实有效。
凡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的考生,均不能注册为普通高校学生学籍。请广大考生和家长注意识别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与非学历高等教育的界限,明确就读学籍身份。
五、民办教育政策咨询信息网站
今后,我委将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bjedu.gov.cn/)和指定的北京民办教育网上(www.bpedu.org.cn)及时发布关于民办学校的相关政策信息,欢迎广大考生和家长查阅监督。
特此通告。
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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