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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中学籍管理新办法出台 规定每班不超54人


时间:2007-10-17 来源:石狮日报 录入:ms211中国美术高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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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市教育部门获悉,省教育厅10月13日出台了《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这是去年新课程实验后出台的新的学籍管理规定。新学籍管理规定最大亮点是综合素质明确列入高中生的考试评价内容。新办法规定,今后普通高中的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20个班,班生数不得超过54人。

关键词:【考试评价】

12门考试6门考查

高中新课改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业成绩(含综合实践活动、学科模块学习及学业基础会考成绩)两个方面,这将决定学生的升级、留级、毕业或结业。

学科学业成绩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可实行考试,可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综合实践活动、艺术(或美术、音乐)、通用技术实践操作以及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等可考查。考查成绩原则上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第评定。学校可依据课堂表现、课内外作业、周(日)记、提问、实验操作、书面测验、作品展示、朗读、背诵等方式综合评定。此外,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

重修应在一年内完成

普通高中实行学业基础会考制度,会考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学生因模块学习评价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重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核,重考合格后可获得学分;重考仍不合格的,允许重修或改修其他模块(必修模块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模块不能放弃)。重修要在接到必修学分不被认定通知后的一学年内完成。

对参加省级学业基础会考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允许其在校期间多次参加重考,成绩按最高的一次记录。学生未学完规定年限内课程计划全部课程的,或属于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

结业学生可延缓两年毕业 有特长可跳级

结业学生可缓两年毕业

根据规定,高中生在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II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以上;参加并全部通过规定科目的学业基础会考;综合素质评价总评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高中结业(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学生在离校后两年内,参加原学籍学校组织的学科学业成绩考核,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或参加学业基础会考重考后合格,符合毕业标准的,可与应届毕业生一起发给毕业证书并收回结业证书。

竞赛三等奖以上可申请免修

高中期间,凡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或同意组织的学科竞赛获三等奖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免修相应学科必修模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其获奖学科可免于参加全省学业基础会考,成绩记载为A等级。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查作弊者,该生该模块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

发明创造有特长可申请跳级

根据规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模块考试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可准予升级。

两周不报到可取消入学资格 休学最多两年

关键词【学籍管理】两周不报到可取消入学资格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并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经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外地生可参加当地招生考试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已随父母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且取得初中学籍的,要求在非户籍所在地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要求在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可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最多只能休学两年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八周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手续。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其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学生因出国探亲或出国(出境)留学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的,可保留学籍两年,期满未回校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受处分学生五天内可申诉 学籍档案永久保存

高三下学期原则上不办转学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确须转学的,申请后经转出校和转入校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转学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受处分学生五天内可申诉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见面。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学生及家长申诉件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及申诉人。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及高三年最后一学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电子学籍管理档案永久保存

今后,我省高中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学籍档案将永久保存。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用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学校学籍档案应包括:高中新生花名册、学生学籍卡片、在校生分班名册、高中毕业生花名册、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转学及学历证明存根及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记者:许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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